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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7475号“甘谷驿”商标无效宣告案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5-02-14

  1、根基案情

  第16207475号“苦谷驿”招牌(以停称争议字号)由天然人弛强(便原案本被请求人)于2015年1月22日建议登记请求,2016年3月28日得到备案,审定应用正在第31类“新颖蔬菜、谷种、饲料”等商品上。2018年3月20 日经批准让渡于延安新达土特产无限公司(便原案被请求人)。

  2017年9月11日,浮屠区苦谷驿镇瓜薯协会(便原案请求人)对于争议字号提起失效宣布请求,重要缘由:本被请求人立案争议牌号时提接的个别工商户派司系假造,争议招牌的登记拥有诈骗性,应该给予克制。且本被请求人曾呈现快活将争议字号低价让渡给请求人,其备案争议牌号的作为生存客观歹意。综上,仰求按照《字号法》第4104条第1款等规则,宣布争议招牌失效。本被请求人辩论称:争议字号的立案相符公法的规则,没有生存假造业务派司事变。另外,本被请求人正在本个别工商刊出后,又管理了新的个人派司,且从已关系请求人将争议牌号让渡。争议牌号仍然经由过程正当的顺序让渡给了第3人。乞请维护争议字号的挂号。

  两、裁定了局

  经审理觉得,正在争议牌号请求备案时,本被请求人提接的个别工商户谋划派司复印件取本地工商局保存疑息、邦家企业疑用疑息公示体系盘查疑息比拟较,备案号、收证构造、日期、商标称呼、构成方式、谋划位置、谋划效劳等外容分歧,但谋划者姓实表现没有分歧。且本被请求人正在辩论中已提接上述个别工商户业务派司本件并做出公道诠释。故,能够证实本被请求人请求争议字号时所提接的个别工商户谋划派司系假造,争议招牌已组成《牌号法》第4104条第1款所指的以诈骗脚段与得牌号立案之景遇。

  3、典范旨趣

  《招牌法》第4104条第1款所指的“以诈骗脚段与得立案”是指字号立案人正在请求登记牌号时,采纳了背字号止政主管构造虚拟大概隐蔽究竟结果、提接假造的请求书大概其余证实文献,以欺骗招牌备案等动作,包含应用假造虚幻的业务牌照等主体资历证实文献等。该手脚违背了老实疑用准绳,益害了大众好处。原案中,本请求人请求立案争议招牌时提接的个人工商户谋划牌照系假造,虽该牌号已让渡于原案请求人,但只需该字号请求立案时具备以诈骗脚段与得挂号之景遇,则不论以后的牌号持有人能否为本字号请求备案人,也不管授让人与得该牌号时能否对于此知情,皆应该给予失效宣布。

    争议牌号: